五、针对经济下行要出台扶助式的环境保护政策
首先,应当宽立法和因地制宜立法,包括环境标准的制定要结合国情。法律要求和环境标准的规定,在环境守法还不是普遍新常态的情形下,不是越严格越好。现在要做到的是,严格执法,回归到全面、严格执行达标排放这一基础的管制手段上来。只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打下环境法治基础,才能逐步提升环境标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其次,应当理清中央和地方的环境和发展事权关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但是地方对本地的经济和环境保护却缺乏完全的自主权。因此,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在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基础上应,按照权责匹配的原则,重新划分。除了宏观调控以外,中央要大幅度放权到地方;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加强对地方的环境监察和考核,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实施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再次,应当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地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要严格实施,但是也应利用责令企业整改这一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由有关部门出台细则,给企业必要的整改期与升级期,不要盲目地予以取缔和关闭。盲目关闭的做法是违背基本国情的。只有对那些整顿和改造无望的,才予以关闭。在升级改造方面,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不要以升级改造是企业的主体义务而袖手旁观。放任企业倒闭的做法,是不符合服务型政府要求的不负责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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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应当改革全国性的总量控制制度,要按照环境质量管理的要求,针对区域、流域与单元实施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是各地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环境容量资产。要大力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通过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设施的纳污和处理能力,共享环境治理设备和技术,减少环境治理成本,为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不要的条件。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拿出切实的手段支持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技术革新和银行信贷。如环境保护的新技术,目前推广存在制度障碍,很多新技术因为既有的政策和评审体制,难以被迅速地推广。因为经济下行,信贷风险大,大部分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导致企业无钱进行科技创新与升级改造。这些措施,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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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纪文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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