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要制定生态文明评价考核党政责任追究办法外,为保障党政同责的有效实行,笔者认为,还应建立完善以下几项相关制度: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一是损害责任追究相关制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为此,对于违反生态红线规定,违法决策破坏严禁开发和限制开发地的生态环境的,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对于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破坏严禁开发和限制开发地生态环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构成法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加强国家对重点地区、上级地方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工作的生态评价和生态补偿力度,建立流域上下游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正在开展《生态补偿条例》的立法工作,对生态补偿的监管体制、对象、核算、评估、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予以明确,使生态补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体现区域公平、公正和促进发展的特点。
建立健全环境损害的国家索赔制度和社会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索赔条件、程序、时效、范围,建立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对生态损害进行追索的制度。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健全与国家生态损失和环境私权损害责任追究相衔接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社会的环境公共利益。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是任内评价考核责任制。应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内评价考核体系。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省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建立相应的追责情形。
对于追责程序,可按照《办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为了保证追责的公正性,还需要建立追责申诉的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对于责任追究方式,可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对未通过年度评价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具体到各省级行政区域,可采取两步走的措施:一,先做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在整改期间实行区域限批,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督促整改措施,约谈相关责任人。二,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难以到位的,进行问责和纪律处分。问责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诫勉)、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对于问责同时还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问责的适用问题,应当区分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应当采取的问责方式。对于责任追究主体和程序,应当追究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责任的;责任追究决定机关在收到责任追究建议书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诫勉谈话或者调岗,或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反馈党委和政府。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是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责任制。探索建立生态效绩离任审计与后评价制度,按照《办法》的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承担与评价考核结果相应的责任。因决策失误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必须进行责任追溯与惩戒。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规定,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建立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领导干部的终身责任制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政绩观的转变,有助于地方发展模式的改变,将领导干部的责任与环境保护牢牢捆绑在一起,使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成为决策者的思维习惯。按照《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明确要求不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同时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等评价考核指标的权重,进行绿色政绩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的终身责任制需要明确以下几点:一,各地制定经济和社会政策时,应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论证,使地方的发展不以环境损害为代价,不以牺牲资源为代价。二,制定政策和规划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民主地作出决策。对于不同意见,应当作出意见处理说明。三,需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环境损害、资源消耗及任期决策造成的未来环境和资源问题进行量化统计,并作出说明。四,从评价考核、纪检、人大监督和环境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对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启动机制。五,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参与决策人的尽职免责制度,让盲目决策的党政领导承担决策责任。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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