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同责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评价考核中实行党政同责,对于公共性事项的有效开展具有积极作用。为此,应尽快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考核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考核。除了考核指标体系的核心内容外,评价考核适用于哪些主体、针对不同对象设计哪些不同的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如何运用等,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生态文明的评价考核,尤其是实行党政同责的评价考核,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设计、推行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阐述为今后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评价考核奠定了基础。此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都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相关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并首次明确了25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追责情形。但是,这一文件仅适用于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失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对于前面的评价考核环节,即评估生态环境质量、自然资源总量是否破坏、质量等级是否降低、投入是否到位等,尚不能作为直接依据。对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不利的地方政府和部门,由于自然资源不属于个人,如何追究其责任,《办法》也不能作为依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总体上看,在中央党内法规层面,目前缺乏对地方党委政府评价考核和奖惩的直接依据。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环境保护法》可以作为对地方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综合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可以作为地方人民政府评价考核的专门依据,但都不是对地方党委评价考核的依据。为此,目前有必要制定融生态文明评价考核的党内法规和国家行政法规性文件于一体的“联合法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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