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哪些困惑?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2015-09-25 15:35

困惑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为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在体制、制度和机制上的瓶颈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举措,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确定为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即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一些地方的检察院也发布了本地区的改革试点方案,如广东省检察院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广州、深圳、汕头等6个地市将开展试点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试点方案所针对的公益诉讼包括两类:一类是检察机关针对受损的国家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另一类是检察机关针对环境污染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国家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其中,第二类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在利益类型上是不同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试点方案规定的起诉条件是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但按照试点方案的逻辑,社会公共利益既不包括国家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也不包括私人利益。那么,诉讼请求在实践中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又可以有哪些请求权?这些问题都值得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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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其特殊的地位和职权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一定进步意义,有利于破除公民和社会组织起诉难的障碍。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人认为,体制内的排污单位、地方政府和地方司法机关处于同一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党委协调的方式解决问题,没有必要另行提起诉讼。从现实看,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比提起公益诉讼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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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指出,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但层报过程中既可能会出现上级检察机关为保护特定利益而不予批准的情况,也可能出现程序运行缓慢的现象。因此,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权力配置问题,仅仅希望以体制内扩权的公益诉讼方式解决监督问题,只会流于形式,不利于公益诉讼整体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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