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看,《办法》形成了“分类—定责—惩处”的制度结构,构成了完整的生态环保追责链条,体现了从严治党、依法执政、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总体要求,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深刻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要求的具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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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至关重要,关键在于贯彻执行。除了《办法》中设置的启动机制外,还有3个重要的机制有利于保障追责到位:一是党代会、人大和政协监督机制,进一步强调党代表、人大代表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保职责的质询权、监督权;赋予政协委员相应的调查权、建议权。二是司法监督机制,强调司法机关对各级机构及其官员提出履行生态环保职责的司法建议。三是社会监督机制,保障社会公众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保职责情况的知情权,试行依法提请追究生态环保责任的请求权,支持媒体依法依规开展舆论监督。
作者系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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