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与人权影响的结合
在针对企业漂绿行为发起的诉讼中,人权的重要性也愈发得到彰显,原告越来越多地提及企业漂绿行为对人权保护的不利影响,将此作为提起诉讼的依据。例如,在环保组织Youth Verdict诉Waratah Coal一案中,澳大利亚法院判决煤炭企业败诉,考虑到对环境和人权的不利影响,案涉煤炭项目应就此停止。在考虑对人权的影响时,法院根据《昆士兰人权法》(The Queensland Human Rights Act),权衡了从该项目中获得的社会经济利益与对人权的可能影响,最终认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性超过了拟议采矿项目可能带来的25亿澳元经济利益。
根据《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UNGPs)的规定,企业需要尊重、保护人权,努力采取措施弥补其生产活动对人权造成的不利影响。这点也体现在国际和各国国内的人权保护文书中。环境变化和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有关调查报告也表明,公司引发气候变化的行为最终也会对人权造成损害。因此这几年间,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权与气候问题的案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代表案件如环保组织Greenpeace Nordic联合其他环保组织起诉挪威,反对挪威在北极进行更多钻探的计划。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专门针对ESG漂绿行为的立法体系,但对于企业企图通过“漂绿”行为虚假营销、树立虚假形象、赚取公关噱头的,监管部门可以从投资者权利保护、广告宣传、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规制。同时,如果企业经营行为存在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环境风险及环境信息,甚至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将面临各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鉴于此,企业应注意确保其人权政策已考虑到可能产生的气候风险,对新项目和正在进行的项目的人权影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并在发现不利影响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结论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扭转或减缓气候变化愈发站到各国未来发展战略的舞台中央,企业将会在环保领域面临更大的压力。各方都将要求他们迅速且认真地执行最新的环保政策,落实各项环保要求,而这种严格的要求和政策方面的快速变化也将大大增加企业在ESG领域的涉诉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必须及时跟进有关ESG的相关政策,构建起企业的ESG内控机制和治理体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以及识别、评估和审议重要环境议题的能力,并逐步将ESG政策和制度落实到公司治理行动中,以实现企业的长期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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