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审查环保声明
对于企业来说,一方面是转变生产带来的成本,一方面是注重环保的大势所趋,面临这种艰难的抉择,部分企业走上了漂绿的危险捷径。欧盟委员会202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42%的企业在环境披露中涉及虚假、欺骗或夸大的不良行为。在漂绿诉讼案件中,59%的被诉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鉴于各地呈现增长趋势的漂绿诉讼,以及各国监管机构日益加强对该领域的监管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披露ESG相关信息,应成为各行各业新的一年更为重视的议程。
首先,在具体的诉讼方面,起诉方指控的重点发生了明显的转变。从针对企业制定的脱碳目标的不实陈述,到转向基于遗漏或隐瞒行为的不实陈述,起诉方愈发重视审查企业ESG披露依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例如,在澳大利亚企业责任中心(ACCR)诉Santos案中,原告称Santos在其年度报告中的预测,即到2040年将实现净零排放,依赖于其可行性尚未经过测试的碳捕获和碳存储技术,因此Santos预测的碳抵消根本无法保证。
其次,由于企业此类的误导性声明将会影响众多消费者的选择,监管机构愈发重视审查企业标注在产品上的环保声明。例如祥宏印务有限公司在其印刷的多本书籍封底上均印制有“中国环境标志”图案和“绿色印刷产品”文字表述。而经有关机构检查,当事人并未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祥宏印务在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标注绿色环保标志,印刷的书籍货值虽仅千元,却被罚20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最后,由于标注在产品上的环保声明直接面向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漂绿诉讼领域的群体诉讼将会增加。美国近期就声称将对H&M提起集体诉讼,质疑其采取误导性的具有偏向性的环保声明,让消费者根据其虚假的环保证书为产品支付溢价。英国目前则产生了大量的关于ESG投资的集体诉讼,以及漂绿诉讼领域“诉讼出资人”的出现,其主要对ESG漂绿导致的集体诉讼及索赔提供资金援助。在我国,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由许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的230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最终被判决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集体诉讼具有代表性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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