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机制更加完善
各国监管机构力图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政策引导来加大对企业漂绿行为的监管力度。在我国,2022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创50指数公司单独披露ESG报告并重点披露助力“双碳”目标的行动情况;4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首次将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纳入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5月,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进一步完善ESG工作机制,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6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
绿色金融指引》要求银行保险业将ESG因素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香港交易所也早已发布了新版《ESG报告指引》,要求扩大强制披露的范围,实行“不披露就解释”原则,以提高对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
在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管理(FCA)出台了新的ESG指导手册以指导ESG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企业在2023年6月前对其有关信息做出公平、清晰和非误导性的披露,并公开其为应对环境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在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发布ESG基金披露规则,提出针对散户投资者的ESG基金的报告和披露的具体要求。
执法方面,官方监管机构针对企业漂绿行为的调查和打击活动不断增加,罚款金额也在不断提高。2022年5月,德国监管机构突击检查了德意志银行(DB.US)及其旗下子公司德意志资管(DWS)位于法兰克福的办公场所;同月,由于涉及旗下某些基金对ESG相关因素做出了错误陈述,纽约梅隆银行(BNY Mellon)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罚款150万美元。此类高额的罚款愈发凸显出各国气候监管部门对于企业ESG相关信息披露真实性的重视,尤其是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和真实程度。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类似针对企业漂绿的调查和处罚将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全球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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