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CCS技术风险纳入环境影响评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对于环境的影响而言,碳泄漏与核泄漏并无本质差异。现有法律已建立起针对放射性物质泄漏风险的严格管控,但对碳泄漏的规制还处于空白阶段。规制CCS的技术风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一,将CCS技术风险纳入环境影响评价。CCS技术的应用将通过相应的工程技术得到实现。基于CCS存在的技术风险,CCS项目理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开工建设。目前国内开工的CCS项目还为数不多,且多为示范项目,但笔者认为,即便是示范项目,其仍属于建设项目,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畴,在一定意义上示范项目的技术风险更大,更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主动接受政府审批与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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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构建基于预防的CCS设施安全管理机制。CCS的最大技术风险来源于碳泄漏,与核泄漏一样,碳泄漏的风险也可以通过技术与管理等全系统、全过程的运行机制加以预防。应对碳设施的建设与运行进行严格管理。和核设施一样,对碳设施的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碳设施前必须获得选址批准文件。在办理碳设施选址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其他批准文件。碳设施尤其是碳封存设施应实行单独专门管理,并建立风险监测体系,进行全时段的实时监控。国家还应建立碳事故应急制度或将碳事故纳入国家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由相关部门做好碳泄漏的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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