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不同于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强制属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遵循自愿的原则,通过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推动我国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012年出台的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将备案减排量称作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2015年自愿减排项目正式启动交易,但在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
CCER项目和减排量备案申请。新管理办法的发布为
碳市场建设带来积极信号,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细化主管部门职能、强调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明确构建
交易系统等,同时,暂时未明确的部分有项目类型、
方法学,以及审定与核查机构的资格认定。与此前CCER交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管理不同的是,未来生态环境部将同市场监管总局探索建立部际联合监管机制。随着新管理办法的公示和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流程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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