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项目碳评价
(十)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修订情况,适时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十一)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及时宣贯和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将碳排放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单位监管并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体系。探索推进碳排放交易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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