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对标国家有关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积极组织开展宣贯和实施应用,做好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及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将碳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现行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健全企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加强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制定《建筑碳排放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计算技术标准》、《城市低碳照明工程技术标准》、《火电行业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等地方标准。制定
碳计量监测规范等一批计量技术规范,发布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计量标准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九)发挥市场机制调控作用。加快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适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覆盖范围,丰富配额分配方式,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加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日常数据质量管理、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清缴
履约等工作,推动
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健全全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减排。(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等参与)加快推动完善绿证交易,促进绿色电力消费,鼓励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等自愿购买绿证,提升消费绿色电力比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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