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加强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服务支持,同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绿色债券融资。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中央企业绿色债券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按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
(十二)国务院国资委不断优化中央企业绿色发展考核机制,将能源消耗强度、碳排放强度等指标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体系,遴选绿色低碳示范项目,总结提炼成功经验、典型模式并加以推广。与证监会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对中央企业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的政策引导力度,支持利用资本市场形成绿色低碳核心竞争优势。
(十三)证券交易所着力提升绿色债券融资服务效能,积极发挥市场组织功能,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加强投融资对接,吸引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领域。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充分履行自律规范职责,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引导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加大对绿色债券的业务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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