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中央企业绿色投资引领作用
(九)引导绿色发展重点领域资金供给。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或低
碳基金发行绿色债券,通过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建设、运营,吸引、撬动、聚合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产业。支持中央企业子公司探索利用
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进行质押担保,或由中央企业集团提供外部增信等方式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细分领域节能减污降碳。
(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绿色领域基础设施REITs
试点。支持
新能源、清洁能源、生态环保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发行REITs,拓宽增量资金来源,完善绿色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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