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
(九)完善实施碳排放管理政策。全面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 制和过程管理为重点,研究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实施《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规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 和信息化厅、 司法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十)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碳排放内部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保障体系,规范开展温室气体排 放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修定、数据监测与获取、记录与档案 管理、排放核算与报告、信息公开等活动,严格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填报、 强化信息化存证。探索开展 “ 一企一策 ”碳排放管理模式。(责任单位: 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
(十一 )探索碳排放监测核算互证。探索开展碳排放和能耗在线监测,有序推动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有条件的企业
试点开展以二氧化碳排放浓度、烟气流量为重点的温室气体 排放监测评估,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 应用。 探索开展碳排放与用电、用能互证,推动数据多源比 对和异常识别。(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 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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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规范关键核算参数检验行为。规范煤炭等化石能源采样、制样、存样、送样、化验检测环节流程,鼓励具备 资质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自行开展元素碳含量、低位发热值 等参数检测。 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不实和 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厅)
(十三)加强核查机构评价和管理。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从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方面开展年度评估工作,评 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评估等级较低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 审慎委托其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强化数据质量检查和执法。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实施 “ 定期检查+日常抽查 ” 的常态 化监管机制,实施省、市联审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 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动监管机制,坚决查处数据虚报、瞒报、 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厅,省市场 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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