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托管业务办理流程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机构会员需开展托管业务的,应向广碳所申请托管业务资质,并签署业务承诺书。
托管方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广碳所应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业务申请和承诺书进行审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具备托管业务开展资格的机构名单。
第七条 委托方应签署由广碳所提供的风险揭示书,以及与托管方协商签署托管协议,并提交广碳所备案。
托管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托管的目标、托管配额的数量、约定的到期日、约定的收益分成、归还的配额数量和损失共担比例以及约定交易目标无法兑现时的补偿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同一集团旗下的控排企业开展集团碳资产管理业务,可将其所拥有的配额委托该集团控股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托管。可开展集团碳资产管理业务的集团公司名单附后,不在名单上的集团公司应先向广碳所申请纳入名单。
申请进行集团碳资产管理的受托方需将集团出具的委托该公司为集团旗下控排企业管理碳资产的委托函在广碳所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条 托管方应在广碳所开设专用的托管账户,并独立于已有的自营账户。
第十条 托管相关协议文件经广碳所备案后,委托方通过
交易系统将托管配额转入托管方的托管账户。委托方不得要求托管方托管委托方的资金。
第十一条 托管期限内,广碳所冻结托管账户的出金和出碳功能。托管协议到期后,托管方和相关委托方共同申请解冻该功能。需提前解冻的,由托管方和相关委托方共同提出申请,广碳所审核通过后执行解冻操作。
第十二条 托管业务到期后,经广碳所审核,托管方按照协议约定通过交易系统将托管配额和资金转入相应账户。若出现违约情况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账户所有资产分配完毕后,广碳所对托管账户予以冻结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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