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托管业务流程,保障托管业务参与各方利益,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配额托管业务的企业或机构,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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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配额托管业务是指广东省控排企业和广碳所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方)将自有配额委托给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广碳所机构会员(以下简称托管方)代为持有或交易,并约定托管目标的
碳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控排企业当年度发放的免费配额可用于托管的数量比例应限制在50%以内,其他年度
履约后剩余的配额不受此限制。委托期限内,从委托方向托管方划转配额的行为不改变配额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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