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行指标清缴
(六)实行指标清缴
用能单位根据经审核确认的上年度能源消费量,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足额提交用能权指标,完成清缴义务。未按时完成清缴义务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清缴义务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用能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监管办法,严格履约办法,维护用能权交易体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地税局、工商局、国资委,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节能监察中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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