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31号】

文章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碳交易网2017-08-12 22:19

浙江省深化低碳发展试点

 
七、深化低碳发展试点
 
(一)创建国家级低碳试点示范。杭州、宁波、温州3个国家低碳城市试点要继续深化探索,注重总结经验,加强推广复制。嘉兴、金华、衢州3个国家低碳试点城市要全面实施试点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个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要深入推进创建工作,积极探索工业园区的低碳发展模式,努力争创国家级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
 
(二)推进省级低碳试点工作。深化省级低碳城市、县(市)、城镇、园区、社区等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级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体系。启动低碳企业试点工作,继续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开展省级低碳发展试点。探索建立低碳试点评价机制,打造一批具有先进低碳发展水平的典型模式。推动各类省级低碳试点单位开展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核算制度、目标分解考核制度、碳排放形势分析制度等低碳发展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设区市政府)
 
(三)探索开展其他各类试点。在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城镇等探索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积极创建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国家低碳城(镇)试点、国家低碳示范社区试点以及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开展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试点,研究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产品评价体系。以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相关设区市政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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