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信用管理】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参加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报告责任】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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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排放报告;
(二)不按规定提交监测计划或核查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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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对不足的配额量,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处以清缴截止日前一年配额市场均价3-5倍的罚款,同时在其下一分配时段的配额中扣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第三十三条【核查机构责任】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取消该核查机构资质;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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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撞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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