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排放量确认】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依据核查报告和排放报告,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如因重点排放单位原因导致其排放量无法确认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委托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六条【抵消机制】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排放量,具体要求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二十七条【配额清缴情况上报】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将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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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基本信息】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标准、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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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监管范围】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一)全国范围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以及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二)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三)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四)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等情况;
(二)行政区域内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行政区域内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四)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