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或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在国家碳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剩余配额归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免费分配部分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和向新建建设项目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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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配额分配收益】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专项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活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配额管理】对重点汽车生产企业实行基于新能源汽车生产责任的排放配额管理,具体规则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章 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交易产品】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相应的期货等。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七条【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八条【交易机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交易机构提出其交易细则,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十九条【交易信息】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每天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金额以及每笔大宗交易信息等重要交易信息。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条【市场调节】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市场调节机制,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四章 报告、核查与清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二十一条【监测计划】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所在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核查机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机构授予碳排放核查机构资质。核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出具核查报告。核查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三条【排放报告与提交】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南,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排放报告,并将其与核查报告一同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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