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受体,同样含量的土壤污染物可能造成的风险不同;反之,对于不同用地类型、不同受体,同样的可接受风险控制水平对应的土壤污染物含量也不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土壤环保法规规定的可接受风险控制水平不一,大致为致癌风险在10-4~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如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单一污染物土壤筛选值时采用的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荷兰的干预值基于单一土壤污染物致癌风险10-4制定。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采用了单一污染物致癌风险10-6、非致癌风险危害商小于1的风险控制原则。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四、本次修订工作思路和标准体系建设要点
对比国内外土壤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我国土壤环保标准体系还比较简单,且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科研基础比较薄弱。为此,本次《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按照以下思路开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一是立足国情、满足管理。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围绕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两大问题,从土壤污染“防、控、治”一体化管理角度制修订标准,兼顾基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及监测条件,注重可操作性。
二是系统设计、科学修订。借鉴国际通行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思路,明确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后新标准的功能定位,分类制修订形成系列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形成可扩充、可完善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新框架。
三是有限目标、持续改进。鉴于土壤环境地域差异大、借鉴国外基准研究成果难度大,充分利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国内土壤科研成果,对明显空白的建设用地补充制定新标准、对已有的农用地标准则适度修改,对缺乏新成果支持修改的技术内容暂不修改,不搞“大拆大建”。
按照以上思路,本次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拟形成如下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一)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适度整合、调整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三级标准,形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的筛选值、“体检”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鉴于农用地面积大、使用者分散,且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于国家粮食供应和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新标准继承“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由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开展例行监测、公布监测结果、制定保护规划。与大气、水环境保护规划不同的是,“超标”农用地土壤的环保规划目标不是必须将污染物含量降至低于标准限值以下,“达标”的含义是通过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土壤污染特征和评估结果,采取调理土壤性状、优化种植方式等措施将土壤污染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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