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领导两次专门听取汇报,指导、部署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研究工作。按照会议精神,编制单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月和8月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3项标准草案于2015年10月23日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专家审议意见,编制组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并向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领导做了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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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召开部长专题会议,听取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会议认为,制修订3项标准是当前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对于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具有重要意义;3项标准技术内容所体现的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结构、各类标准作用定位,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精神和政策原则衔接一致。会议要求,3项标准提请环境保护部部常务会审议之前,应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书面征求全国人大环资委等立法机关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意见。
二、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及其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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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包括3类48项标准:一是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3项特殊用地土壤环境评价标准、4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技术导则;二是土壤环境监测规范类标准,包括1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37项土壤环境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三是土壤环境基础类标准,包括两项相关术语标准。广义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范围更大,但是从环境介质特点和污染发生过程看,输入土壤环境的污泥、污水等污染控制标准在技术分类上,更适合归入大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其中,《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土壤环保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保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土壤环境形势变化,也集中反映了现行标准体系的主要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一是适用范围小。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缺少适用居住、工商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指标。
二是项目指标少。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指标和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而近年来土壤污染形势日益复杂,尤其是工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需要评价的污染物项目种类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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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施效果不理想。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一级标准依据“七五”土壤环境背景调查数据做了全国“一刀切”规定,不能反映区域差异;二、三级标准规定的指标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的争议,部分地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农产品质量评价结果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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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依据是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对土壤环境状况和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水平,在土壤污染状况和土壤环境问题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现行标准体系在技术内容上不能有效反映土壤环境问题的复杂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在作用定位上不能充分体现土壤环境保护必须特别注重预防优先、加强风险管控的特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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