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问题,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于2008年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补充了部分项目指标,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等指标限值,该文件已用于汇总、评价“十一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2014年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系列技术导则(HJ 25.1~4-2014)则参考了国际常用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和模型。这些技术规定、导则都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环保标准体系“打补丁”,有助于缓解上述问题;但是,全面、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外同类法规标准,梳理形成新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框架,明确各类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制定方法,并与相应立法工作衔接一致。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三、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环境法规标准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标准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德国、荷兰、日本、台湾、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土壤环保法规标准。针对土壤环境问题的特点,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思路,其土壤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上位法依据充分,标准作用定位明确;二是按照不同土壤用途、不同保护对象分类制定标准,针对保护人体健康、保护陆地生态系统,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等用地类型,分别制定标准、尽量细化分类,形成庞大精细的标准体系;三是污染物项目指标众多,尤其是围绕保护人体健康、针对建设用地规定的有机污染物指标往往多达数十种、上百种;四是土壤环境基准研究支撑较强,从方法到数据、从科研到管理形成丰富的基础支撑工具,为适时修订、完善标准打下扎实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土壤污染风险管理是基于“污染源—暴露途径—危害受体”技术路线,从土壤污染物含量、增量到不同土壤类型中的污染物活性、不同用地方式中的污染暴露途径、不同受体可能面临的实际危害,综合评价特定用地类型的土壤污染风险,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其中,有两类关键限值: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一是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这是筛选土壤污染风险的“警示”水平。对于大多数土地利用类型和一般暴露情景,如果土壤污染物含量低于筛选值,那么源自土壤污染的风险基本可以忽略;如果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筛选值,那么源自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需要关注,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对于土壤污染“警示”水平,不同国家或地区针对不同用地类型、保护对象制定了标准。这些标准虽然名称各异,但其筛选土壤污染风险的作用定位是大致相同的。如美国联邦环保局1996年~2007年制定的土壤筛选值(SSLs)和生态土壤筛选值(Eco-SSLs)、加拿大环境部1996年~2006年制修订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QGs)、英国环境署2000年~2009年制修订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GVs),以及荷兰的土壤干预值(IVs)、澳大利亚的土壤调研值(SILs)、韩国的土壤污染预警标准、台湾的土壤污染管控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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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污染土壤修复值。这是降低土壤污染风险到可接受水平所对应的土壤环境污染物含量水平。如果对“污染源—暴露途径—危害受体”的全面综合评价表明土壤环境污染带来的风险已经处于不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针对性修复措施。最理想化的修复是,使土壤污染含量恢复到未受污染影响的初始水平。但是,由于土壤污染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现实的做法是基于风险评估技术路线,甄选合适的风险管控策略,确定合适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目标,选择合适的土壤修复技术和成本。不同地块在这些方面差异大,难以统一规定标准值,经常是“一事一议”、“一土一标”,基于特定场地的风险评估确定其修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