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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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 以下简称授权机构 ) 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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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能效标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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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