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新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推进。已注资的基金如具备条件,应当在出资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见调整完善运作机制。财政部门应对所注资基金加强统筹,完善机制,营造良好环境,促使更好发挥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效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一)加强统筹合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注资的投向相近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加强合作,通过互相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合力。同时,财政资金也可参股一些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二)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建立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的统计分析、考核评价、董事及监事委派、风险控制等体系。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推动建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政策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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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支撑。对符合国有股转持豁免、税收减免等规定的基金,要用足用好政策。同时,积极研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有关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产业链相关的国有企业对基金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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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支持方式。按照财税改革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结合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及科技优势等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保险补偿、PPP、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支持方式,形成政策合力共同支持产业发展,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财政部
2015年12月25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