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保障
(一)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评联审,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规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合同签署后,有关部门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并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加快推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等审批核准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政府负担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在中期财政规划、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研究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费用垫付、增信、融资贴息、奖励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按规定在水电气热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存量项目改造和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有效化解政府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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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及时披露项目运行过程中的成本变化、公共服务质量等信息,提高定价调价的透明度。
(四)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但划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的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性质不变,待合同经营期满后,连同公共设施一并移交政府;实现抵押权后改变项目性质应该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区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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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特点的金融服务,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等。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积极搭建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正确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并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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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按照重诺履约原则,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政府部门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认真履行向社会资本作出的承诺;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咨询、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要增强责任意识,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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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多层次监督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建立政府、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建立事前设定绩效目标、事中进行绩效跟踪、事后进行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机制,确保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依法充分披露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