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15]52号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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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一、充分认识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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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按照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完善财政投入和管理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监管者”;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享有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适用范围及操作模式
(一)适用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公共服务领域内的项目,重点在轨道交通、停车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养老、教育、文化、郊区旅游、高速公路等领域推广。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二)操作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按支付机制分为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3种类型。使用者付费项目指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指有经营收费,但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政府付费项目指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对于上述3种类型的项目,可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选择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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