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发改委经综合审核、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在项目审理过程中,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意见,通知项目单位调整项目申报材料;有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八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国家补助资金;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批复的重点内容和总体目标要求组织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具体管理部门应按照《浙江省中央投资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浙发改稽察〔2014〕867号),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相关信息,并对预警事项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0放_交-易=网 t an pa ifa ng . c om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报告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终止、撤项或调整申请。
1.项目已实施,且有实质性工作进展,但由于市场、技术等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目标,应按终止处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决定是否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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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批复后,由于各种原因,长期没有实质性进展,应按撤项处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则上应收回国家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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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省发改委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实现国家批复的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原则上6个月内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1.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中须明确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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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档案部门组织验收合格。
3.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分别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建设内容中有土建的,土建部分应当通过建设部门的竣工验收。
4.产业化项目提供用户使用报告;信息化项目提供评估报告;其他按不同专项和项目类别提供技术鉴定、第三方检测、市场许可等证明。
5.编制总结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报批过程,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其中,国家财政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项目实施后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及生产能力提升情况,试运行情况及效益估算,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的总结评价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6.备齐附件。包括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资金申请报告等批复文件;审计报告;档案验收意见;土建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等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用户使用报告、产品测试报告、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当地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部门负责实地核查、材料审核并组织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完成后,管理部门将验收结论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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