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浙江省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顺利实施并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简称43号令)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并给予国家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作为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含归口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国家高技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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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是所辖区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
1.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项目申报;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报送材料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2.负责辖区内国家高技术项目实施监管、验收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3.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4.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国家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发改委。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 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及时将信息转达各市、县(市、区)发改部门;并在省发改委网站上向全社会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通知和省发改委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等形式,以及相应附件,以国家通知为准,简称项目申报材料,下同),报项目具体管理部门,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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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建设项目、已承担国家高技术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能进行申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省发改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审核。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1.专家按国家通知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等要求评审或审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2.专家原则上从省重大产业项目评审等专家库的相关领域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3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3.采用专家评审的,原则上按照专家评审表得分高低或按照高于事先设定的最低分要求,进入下一环节;采用专家审核的,按照符合国家通知的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等要求无异议的进入下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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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家在评审审核之前应签署与项目无利益关系的声明及责任书;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透露评审审核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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