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适当安排财政资金回购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可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储备的排污权,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或破产、关停、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指标,属政府出让的由当地排污权管理机构原价回购;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场上出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五)妥善处置争议。排污权核定、分配及交易机构的排污权供求、交易信息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指标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行政复议。排污权交易出现争议的,相关单位可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六、强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一)加强全程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收缴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存在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政府部门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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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科学核定企业排污权、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监控实际排污量。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依法严肃处理。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并确保设备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要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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