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排污权原则上每5年核定1次。现有企业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试生产当年起计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四、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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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实施,原则上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每5年确定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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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要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现有排污单位取得初始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五、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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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交易平台。市政府将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建设与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逐步形成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交易平台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主参与的排污权交易体系。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交易资质审查、交易流程、竞价办法等规定,交易平台及时发布污染物总量供求信息,通过现场和网络竞价等方式,做到交易过程透明、公开、规范,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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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总量调控机制。排污权交易要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并严格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进行。未完成上年度总量减排任务的,暂停该行政区域所有排污单位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增加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行政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经受让行政区域环保部门确认。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由市环保部门负责管理,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规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坚持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参照执行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排污权交易指导价。排污权交易完成、生效后,交易双方要依照有关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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