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批实施
第十七条【审批印发】国家级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实施。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八条【规划公开】国家级区域规划印发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十九条【组织实施】国家级区域规划经批准后,规划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提出贯彻实施规划的具体方案或意见,明确责任分工,保障规划顺利实施,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主体应当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规划实施情况报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实汇总国家级区域规划整体实施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研究制定贯彻实施规划的具体政策措施,及时指导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跟踪审计规划落实情况。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五章评估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划评估】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视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国家级区域规划后评估,具体可采用自评估、第三方评估、自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等方式。评估中,吸收相关部门、行业等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评估结果】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总体要求、定位布局、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的落实情况,规划实施的效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推进实施的建议等。后评估完成后应形成规划评估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规划实施主体及相关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汇总规划后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备案。规划评估报告是推动规划实施、调整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规划修订】国家级区域规划实施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评估确需进行调整修订的,应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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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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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解释】本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五条【施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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