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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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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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进国家级区域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国家级区域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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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区域规划是指以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家总体规划、重大国家战略在特定区域的细化落实,是国家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制定相关政策以及编制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规划区域】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区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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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区的特定区域;
(二)国家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国家层面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
(三)承担国家重大改革发展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规划期限】国家级区域规划的规划期,根据规划区域特点和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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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管理主体】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组织协调。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章立项管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六条【基本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时序和规模,从严控制国家级区域规划的编制数量,严格履行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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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审批计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应当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国务院报告上年度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执行情况,同时提出本年度拟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审批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通报有关部门。
根据形势变化需要编制未列入年度审批计划的国家级区域规划,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单独请示国务院,补充列入年度审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