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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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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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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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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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当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做好配合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