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24号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5-09 23:16

第四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预算及支出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条(政府采购)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对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二章项目认定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六条(项目申报)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技改项目或者建筑维修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节能主管部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公共机构使用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上述节能技改或者建筑维修项目的,原则上在其能源费用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经公共机构本级节能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除外)。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七条(项目储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各公共机构的申报材料,编制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市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市机管局。市机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表,编制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区(县)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将汇总表报送区(县)机管局。各区(县)机管局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建立区(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区(县)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当报市机管局备案。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八条(协同推进)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市机管局对纳入市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区(县)机管局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区(县)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市机管局应当对区(县)机管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