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通过水权转让解决,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建设高效节水、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社会资本出资建设节水、供水工程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在规定使用期限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和参股经营等权益。水权交易价格应通过公开交易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社会资本投资的中小型水利设施按照收益适当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原则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制定水价。由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价格调整不到位的水利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给予补偿。(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大力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BOO(建设—拥有—运营)等多种模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并加强服务和成本监测,理顺价格水平,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对于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公益性、准公益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依法依规为投资者配置相关经营资源,稳定投资回报;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政府可适当予以补贴。(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十二)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全面放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建立规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市场。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可通过TOT(转让—经营—移交)等模式,将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或产权有偿转让给投资者,有效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并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国有投资适当退出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经营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为社会投资提供发展空间。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运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吸引社会投资,有效利用中央投资,积极争取发行市政债券,支持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带动县城开发建设。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涉及政府定价的项目,下放定价管理权限,政府定价行为提前介入,为投资者开展经济效益评价提供依据。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规范政府价格管理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稳定社会投资信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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