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
专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
专家评审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公示5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碳减排量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
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业碳汇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预签发60%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第十四条 本市林业碳汇项目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本市的抵消账户。
第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可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
平台查询。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
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
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排放量、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在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第十八条 抵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转换系数是指将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标煤量)转换为碳减排量的系数。
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化石燃料碳氧化率×44/12×10-6,具体参数的确定参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对于热力节能量,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化石燃料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采用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热量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热力供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10-3,热力供应的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数据。
电力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电力折标煤系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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