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二)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
(三)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
(四)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方法学进行计算,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和核证。
第十条 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 节能项目概况说明;
(二)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 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
查机构出具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
项目节能量审核依据为《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工业、非工业);项目碳减排量核证依据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节能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 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需由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申请表,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监测报告、核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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