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全文细则

文章来源:发改委网站碳交易网2014-05-28 11:23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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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 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 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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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业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 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技术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 制度,及时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实现行政审 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 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 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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