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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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 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
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 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 省级政府确定。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 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 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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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 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 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 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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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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