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 告。中国境内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 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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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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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2》 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1996)
《水泥行业二氧化碳减排议定书 水泥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统计 与报告标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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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和汇的清单》 (EPA 2008)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第一、 第二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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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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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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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室气体:大气层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附件A所规定的六种 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 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定期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单位。
(3)燃料燃烧排放 燃料燃烧排放,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燃料与氧气进行充分燃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实物煤、燃油等化石燃料的燃烧、替代 燃料和协同处置的废弃物中所含的非生物质碳的燃烧等产生的排放。
(4)工业生产过程排放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是指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原料碳酸盐分 解产生的排放和生料中非燃料碳煅烧产生的排放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5)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 企业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蒸汽、热水)所对应的电力或热力生产活动产生的CO2排放。
(6)活动水平产生温室气体排放或清除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数据,包括水泥生产过程中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或 外销的电量或蒸汽量等。
(7)排放因子 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如生产每吨水泥熟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千瓦时发电上网所产生的 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8)碳氧化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