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3-07-07 07:50


第三十二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统计汇总制度。申请财政奖励支持的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后一周内,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三条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发布制度。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机构接受社会的监督。
用能单位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对履行合同,讲究诚信表现突出的各类用能企事业单位,给予表彰鼓励。项目结束后,公共服务平台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开展、项目实施、合同履约等情况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审核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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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申报的节能量偏差较大,故意套取财政补贴;
(二)获得预付款后不按合同履约,或预付款多付后在清算时不予退回;
(三)申请担保贷款后故意违约,无合理原因拒不偿还担保贷款;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自审核备案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合同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如达不到则进行预警,下一年度仍不能完成,取消审核备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将取消审核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审核备案。
(一)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易碳家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重大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一年内两次出现项目审核节能量较大偏差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或违规违纪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10]1189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即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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