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规定,中央和本市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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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和本市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指导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
平台,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等工作;
(二)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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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确定财政奖励项目,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四)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市级配套资金;
(五)开展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设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由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承担,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协助工作。公共服务平台主要负责:
(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合同备案、申报、评审,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评审结果;
(二)承担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备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三)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的基础管理工作;
(四)汇总统计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监督检查,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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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咨询、信息、融资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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