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公共服务平台对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本市的相关产业政策、节能规划、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及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第三方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点、项目能耗、改造内容、技术方案、项目投资等。
(五)项目单位与被改造建筑或能源系统的所有权关系证明。
(六)节能服务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等证明材料及国家、北京市备案情况。
(七)申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完备性、合规性。
(八)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等。
(九)项目甲乙双方的投资比例。
(十)项目的工程量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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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采用的节能技术、评价项目选用的主要技术方案、系统设计、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项目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情况。
(十二)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前期有预付资金的项目按最终审核确定的节能量清算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章 公共机构
试点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将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要求及本市“十二五”规划,研究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逐步降低公共能源消耗。
本市行政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市财政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诊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国家或北京市财政奖励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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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合同款支付方式:
(一)在项目合同期内,市财政批复单位部门预算时,公用经费按照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二)在项目合同期满后,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在3年内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第七章 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市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支持范围。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代偿补偿等,可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3]221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情况,可向银行和担保机构出具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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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合同、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第三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及
环境交易所,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融资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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