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应对本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跟踪和监督考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的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奖励与处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三条 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国家和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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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1〕 42号)以及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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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共机构的节能减排,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对单位和个人采取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虚列节能收益,在合同期满后虚报能源费用预算,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附 则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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