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审核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度计划汇总审核备案工作,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审核备案(《年度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见附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第六条 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列入国家和本省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全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信息。
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节能服务公司。
第八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重点明确项目总造价、节能量、保证期和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以及节能改造设计、施工资质要求、标准依据、节能措施,双方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或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合同期超过5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按程序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合同生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备案。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第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能源审计报告或节能诊断报告,从技术先进与可靠性、产品成熟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节能改造设计,必须执行现有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时,可委托相关资质机构对设计方案和改造效果进行论证和检测评估。
第十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认真履行合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公共机构负责审核验收。合同执行完毕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设施及相关技术资料等全部移交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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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需承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投资及项目前期诊断评审费用,须在上一年度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在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或计入相关支出。合同约定留存单位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可用于弥补本单位公用经费。合同期满后三年内,单位的能源节约收益全部留存单位,在部门预算中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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