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建省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龙政办〔2012〕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现将《福建省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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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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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机构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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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机构节能,推行并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4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方案设计、项目融资、技术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公共机构从节能效益中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合理利润的市场运行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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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本省驻外省(市、区)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对办公建筑的围护结构、供配电设备、空调系统、锅炉、灶具、照明、电梯、用水设备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照明等进行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第四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和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负责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机关管理局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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