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自备电厂绿电替代
20.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企业主动压减30%以上自发自用燃煤电量,可配置新能源规模为:2×自备机组规模×(燃煤自备机组最大发电小时8760小时-承诺压减后的年利用小时数)/8760。企业压减自发自用燃煤电量的,由企业自主承诺,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报备,并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上公示,同时在燃煤自备机组发电端安装相应计量仪确定,由地(州、市)电网公司负责核实。企业应就近建设新能源项目,推进用能需求绿电替代。新能源项目运营期内,如燃煤自备电厂停用,应购买、租赁、新建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调峰设施或采取调整用电负荷措施保障顶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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